根据该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制度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然而,法官绝不是这种重打击犯罪、轻司法人权之刑事司法制度的制造者,相反,他们同样是此等坏制度的受害者。因为履行司法权的法官对此等制度无权说不,他们只能忠实地执行它,而无权改善它或废弃它。
但在这些与刑辩律师执业关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的每一次修订时,无论作为公民的律师个人还是作为社会团体的律师协会,都没有予以应有的关注和热诚参与,其总体表现乏善可陈,此诚遗憾之至。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同时,指控被告人的是检察官或被害人,而不是法官。但在我国同类法律的制定与修改过程中,我国律师尤其是死磕派律师都在做些什么呢?他们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交过自己的立法或修法版本了?在立法或修法阶段,该出手时不出手,但在执法、用法时,不该出手时却出手了。无论对被告人的司法人权还是对法治宪政建设,这种死磕都是功德无量之善举。
相反,闹庭和死磕只会催生越来越多的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加剧刑事司法审判原本的紧张气氛,在人为地消耗和浪费刑事司法资源的同时,还严重损害了律师本人和法官等法律人在社会民众中的形象,它是司法权威之殇,是法治秩序建构的负能量。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受到来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较多限制。由此可见,在律师眼里,庭外通过媒体发表言论,通过媒体影响司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指控,媒体宣传活动也能产生许多有利于被告人的好处,因为媒体宣传引发的公众注意和广泛同情心可能影响审判法官和陪审团,他们也是人,也在关注各种媒体,也要考虑民意。对当事人本人来说,只要律师和媒体的言论严格遵守无罪推定原则,媒体报道可能给辩护带来诸多潜在的好处。许多律师同行也对谢律师的做法提出质疑,因为这些言论可能导致有罪推定或者罪重推定。如果媒体宣传获得了公众的同情,可能会使检察官放弃指控。
在陪审团审的国家,挑选陪审员,尤其是否决那些事先受过媒体影响的陪审员,是个耗资费力巨大的程序,结果常常使得被告人不得不在另一个辖区受审。辩护人发动旨在影响即将到来的审判的媒体宣传活动,难免会暴露自己的辩护策略。
反对者还指出,在西方法治国家,法庭遇到敏感案件往往会给媒体下达封口令,如果违反,以藐视法庭罪论处。如1994年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举国上下的普通民众对其进行了长达一年的密切关注,全美电视网对其进行了全程的跟踪采访,而十二名陪审员和十几名候补陪审员不得不被封闭隔离达半年之久,直到案件审结之后才与外界接触。但是,律师与媒体之间也存在冲突,律师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操纵媒体,煽动民意,尤其是在案件审前阶段的偏向性宣传,容易对司法造成压力,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一种损害。但广泛的新闻报道范围会使得陪审员和法官难以保持公正,一旦先入为主,就难以将其判断仅建立在庭审所展示的证据之上。
对于司法公正,前文已述,媒体报道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并且监督政府权力。因为新闻自由是民主权利的一种,民众监督司法,是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而中国的媒体可以随意评点法官的判决,有失检点。律师的如意算盘自然是频频出镜,适当爆料,引导民意,进而影响审判结果——如成功学所言,提高知名度是成功的有力保障。
当然,他们实在无料可爆时,也会撰文指责律师唯利是图,把案发地当作掘金地。根据社会学的理论,媒体的宣传和推波助澜会形成一个多数意见,从而使得法官潜意识地接受或受其影响,进而司法独立就难以维护。
并且公众所知也有限,仅凭媒体公开的一些信息,可能会产生情绪化的反应,导致片面错误的认识,非但不能监督司法,反而招致对司法的抵触,那么,在群情愤激下,法院是否屈从于社会舆论压力?在媒体和网络的强大力量之下,是否有新闻审判之嫌?这样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是一种打击。以2008年杨佳袭警杀人一案为例,北京男子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对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捅刺,造成六名民警死亡、两名民警轻伤、一名民警和一名保安人员轻微伤。
而这些言论,甚至是在他还没有接触案卷资料的情况下就公开发表的,严重违反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纪律中要求律师审慎评论的义务。在善意的合作中,律师和他的媒体同伴无疑能共同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为了增加收视率,媒体致力于从律师处挖到猛料,但又时刻警惕为律师抬轿子,成为其审判宣传的工具。他的一审律师谢有明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发表了一系列对当事人不利的观点,让稍具法律常识的人也瞠目结舌:比如说杨佳精神正常,法律意识强,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作为权力的符号,法律在大多数人的生活中不应该通过粗暴手段,比如游街示众得以彰显,而应该借助宣传、大众传媒来驱散疑虑,从而树立权威。他给当事人制定了保释期间的行程,包括带女儿去教堂,墓前祭奠亡妻等等,当然这些都是给媒体看的,他要所有人看到的是一个悲伤的丈夫,而不是一个焦虑的被告人。
在审判之前对当事人的宣传可能会产生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的好处,成功的宣传使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对于检方的起诉乃至后来法官的定罪量刑都有影响。律师口袋里有媒体记者的电话,而专门从事法制报道的记者,也握有一群律师朋友。
狂喜之下,许取出17.5万元,之后潜逃一年落网。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虽说全美媒体都对俄市爆炸案作了大幅度的报道,但法官认为案发地媒体的报道更直接地牵涉到受害者,因此易地也许可以避免陪审员以个人的感情代替法律。而在《波士顿法律》里提到的一个轰动案例,控辩双方都大打媒体牌,结果控方发现陪审员全都或多或少受到了辩方的影响。
广州本地媒体率先报道了此事,随即在网络和法学界掀起了激烈的讨论,许霆一时间获得舆论的普遍同情。诸公也不可忘记勒庞在《乌合之众》里对个人融入群体后的情绪化和低智化的描述。封口令做法无可厚非,但用在新闻高度自由的国家,那是减肥剂,而用在中国,则是给浮肿病人下的虎狼之药。一路是长枪短炮的媒体,另一路是闻利起舞的律师。
但个别情况下也会因为律师的失误言论造成严重的危害。许霆到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
此案中辩护律师大打舆论牌,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吸引社会各界参与讨论,许霆案从一个简单的案件演变成一个大案、要案,最后获得一个相对符合当事人利益的结果,律师与媒体的互动功不可没。平心而论,就这个案件折射的中国现状,如果说新闻泛滥可能会给司法公正和正当程序带来障碍,那么新闻界在某一公众事件面前的集体沉默才是更为可怕的。
他深有感触地说,我一开始只知道法律,现在我知道法律和媒体。即使指控,也可能使得检方选择较轻的指控。
有人说公众注定就是盲从和跟随的命运,在媒体的宣传攻势下,从情感层面上讲,公众很难摆正位置,并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他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时而互助互利,时而兔死狐悲,时而隔岸观火,时而水火不容。媒体有多重要?你有罪与否取决于CNN下一个60秒的新闻播报。敏感的检方完全可以根据律师的言论推知律师的底牌,心里有底的律师往往是不会在庭审前过于高调频频爆料的。
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场景,一个可能有轰动效应的案件初露端倪,两路人马以最快的速度奔赴案发地。中国律师也在利用媒体方面初试牛刀,如2006年著名的许霆案。
作为律师,既然要全力保护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可能被错误控告和不当定罪的人,就应该利用所能运用的各种手段,也包括媒体。律师经常出现在媒体上,讨论讨论酒后开车撞人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雇凶伤人跟寻衅滋事有什么关系,反抗强暴算不算防卫过当,对构建一个理性、法治的社会,相信更有正面作用。
他警告他的当事人,一名杀妻嫌疑犯,距离他正式受审还有几个星期,而他将24小时被媒体放到显微镜下研究。但反对者批评,媒体的监督难免有所偏颇,甚至会误导民众,影响司法判决的独立和公正。